先说一个我们在项目里反复遇到的场景。
华东一家中型制药企业,因为主力品种进入集采、价格降幅超出预期,管理层决定收缩销售团队。HR 做得不算马虎:补偿按 N+1 谈,谈崩的几个还主动加到了 N+2,员工签字走人的比例一度超过八成。
结果三个月后,公司还是收到了仲裁通知书——一名被裁的销售代表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理由是:为什么裁我、不裁同区域的另一位同事?公司答不上来。翻遍档案,只有一张月度销量排名表。
这家公司的问题不在于钱给少了,而在于它从头到尾没有一套能说清楚的裁减标准。补偿给到 N+2,也补不上这个洞。
做了这么多年医药大健康的项目,我们的判断是:药械企业裁员真正的风险,从来不在补偿标准算错,而在两件事——程序没有留痕,裁员标准拿不出依据。这两件事一件归流程,一件归管理体系,都不是多给钱能解决的。
一、先把话说清楚:裁员合规咨询,我们做什么、不做什么
行绩咨询是专注医药器械及大健康行业的管理咨询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不做诉讼代理,也不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在裁员这件事上的位置很明确:
· 裁前:帮企业把“留谁、裁谁”的标准做出来——人才盘点、岗位价值评估、绩效结果应用,让裁减名单有据可依;
· 裁中:配合公司法务与外聘律师,把流程表单、沟通口径、证据归档做扎实;
· 裁后:做组织重构与战略绩效体系重建——人少了,战略要不要调、目标怎么重新分、留下来的人怎么激励。
第三件事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致命。我们见过太多企业裁完人半年,发现活没人干、留下来的人人心惶惶,业绩反而更差,于是再招一批人回来。裁员的成本,大头往往在后面。
二、企业裁员合规操作流程:法定的七个动作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法律写得非常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4年11月14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把程序拆成了五步;落到现在企业的实操里,我们建议按七个动作走:
| 步骤 | 动作 | 操作要点 | 必备留痕证据 |
| 1 | 定性: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 | 核对裁减人数门槛(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与四种法定情形 |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审计报告或经营困难佐证材料 |
| 2 | 筛人:剔除禁止解除人员 | 逐一比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六类情形 | 《员工状态排查表》、医疗期台账、三期女职工名单、工伤与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
| 3 | 定标:确定留任与裁减标准 | 先确定优先留用三类人员;再确定岗位层面的裁减标准(需有绩效与能力数据支撑) | 《人才盘点结果表》《岗位价值评估表》、近12个月绩效记录 |
| 4 | 提前30日说明情况 |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 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经营状况说明(含签收记录) |
| 5 | 形成并征求意见 |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 《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表、意见处理反馈表 |
| 6 |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 报告回执、报送材料清单、沟通记录 |
| 7 | 公布与执行 | 正式公布方案、办理解除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解除协议、经济补偿支付凭证、《裁减人员证明书》、离职交接单 |
第 1 步:先定性,别把协商解除做成经济性裁员
不是所有“裁人”都是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有个硬门槛:人数。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还要满足四种法定情形之一: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人数没到门槛,或者情形对不上,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协商一致解除反而更稳——补偿金额可谈,程序简单,风险最低。很多企业的错误是:明明不需要走经济性裁员,却套用了经济性裁员的流程,反而把自己架到了一个更高的举证责任上。
第 2 步:先筛人,第四十二条六类人碰不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这条限定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也就是说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等过错性解除)和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并不在此列。但实操中,用第三十九条去处理三期女职工,举证难度极高,我们不建议。
第 3 步:先定标准,优先留用是法定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这一条在实操里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容易成为争议的导火索。我们的做法是:先按这三类人做一遍正向筛查形成“优先留用名单”,再在此基础上做岗位层面的裁减评估,两份名单同时归档,说明取舍逻辑。
还有一个常被遗忘的动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步不做,程序上就是硬伤。
第 4-5 步: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方案要真征求意见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这里的“提供资料”是实打实的要求,审计报告、利润表、订单数据,能给的都给。给得越实,后面的沟通越顺。
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列得很清楚: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缺任何一项,方案都不完整。
征求意见不是走过场。方案要真发给工会和职工代表,收到的意见要逐条登记、逐条反馈,采纳的说明怎么改,不采纳的说明为什么不采纳。这份《意见处理反馈表》,是后面最有价值的证据之一。
第 6 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报告”,不是“审批”
这一点必须澄清。第四十一条的措辞是“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步也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权。
但“报告”不等于可以不报,更不等于报完就完事。报告回执、报送材料清单、沟通记录,全部要归档。目前各地对经济性裁员的报告流程与材料要求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市还出台了专门的办事指南,项目执行前应以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的最新要求为准。
第 7 步:公布、办手续、付钱、出证明
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四件事,一件都不能少。《裁减人员证明书》看着不起眼,却是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办理再就业登记的关键材料,漏给会被追着要。
三、钱怎么算:N、N+1、2N,别再混着用
先把三条解除路径摆在一起看:
| 解除路径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成本与程序要点 |
| 协商一致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双方自愿,无实体条件限制 (最灵活,也最安全) | 补偿金额可协商,可高于N 需签书面解除协议,明确“无其他争议” |
| 无过失性辞退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胜任且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协商不成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须支付经济补偿N 不得触碰第四十二条情形 |
| 经济性裁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 四种法定情形之一,且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 | 提前30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须支付经济补偿N(无代通知金) 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
| 违法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 | 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N) 或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N 的口径: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两个容易算错的地方:
· 月工资不是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封顶规则: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个例子。员工甲司龄 8 年 7 个月,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5 万元。年限部分:满 8 年计 8 个月,余下 7 个月属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再计 1 个月,合计 9 个月。金额部分:若当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低于 2.5 万元,则按三倍数额封顶计算。
再举一个。员工乙司龄 3 年 4 个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1.8 万元。年限部分:3 年计 3 个月,余下 4 个月不满六个月,计半个月,合计 3.5 个月。
+1 到底什么时候才有?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关键在于: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第四十条的三种法定情形。经济性裁员走的是第四十一条,法律要求的是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条文本身没有代通知金这一项。所以严格讲,经济性裁员不存在“N+1”的法定基础——企业愿意多给一个月作为协商筹码,那是另一回事,但不能把它当成法定义务去宣传,也不能反过来当成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
另外提醒两点: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可以同时支付,这就是常说的 N+1;但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适用的是第八十七条的二倍赔偿金(2N),不存在 2N+1。
四、药械企业独有的三个雷区
上面这些是所有行业通用的。接下来这三件事,是只有长期泡在医药器械行业里才会注意到的。
雷区一:医药代表离职,备案没注销
2026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七部门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起施行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已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
对裁员来说,这部新规有三个直接影响:
· 准入更严: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备案时要明确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
· 责任在持有人: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委托专业组织开展学术推广的情形。人走了,备案信息不及时变更、注销,对外仍然以公司名义活动,责任仍由持有人承担;
· 禁入条款: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并要根据合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意味着裁员名单的确定,还要考虑被裁人员的历史合规记录。
我们在项目里的做法是把“备案注销”写进离职交接单,作为离职手续的强制节点,与工作交接、物料回收、系统权限关闭并列。很多企业这一步是缺的。
雷区二:医疗器械关键岗位,说裁就裁会出事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07号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章132条。其中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非常具体:
· 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
· 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再看任职资格: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第一类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具有三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做裁员,不能只算人头账。质量负责人一走,如果没有合格接任者,产品放行环节就断了,体系运行直接不合规;而且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还要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登记变更。裁一个人,可能停一条线。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也明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我们给器械客户做组织调整项目时,会先把关键岗位单独列出一张“不可动”清单,再谈裁减。这张清单通常还包括药物警戒(PV)岗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体系必须持续运转,人员裁撤前必须完成交接,否则个例报告逾期就是新的风险。
| 岗位/事项 | 裁员时的合规动作 |
| 已备案医药代表 | 离职当日启动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维护;收回授权书与推广物料;书面确认其停止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人员离职后备案未注销,责任仍由持有人承担 |
| 管理者代表 | 属关键岗位且须为全职人员,二、三类器械企业要求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三年以上相关经验。裁撤即导致岗位空缺,须同步启动接任人选与登记变更 |
|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 与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须为全职人员。裁撤前必须完成接任人资质确认与工作移交,否则直接影响体系运行与产品放行 |
|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 同上,且不得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互相兼任 |
| 产品放行审核人 | 须为全职人员。人员离岗而未指定继任者,放行环节将出现真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对医疗器械生产全面负责。变更须按规定时限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
| 药物警戒(PV)岗位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体系须持续运转,人员裁撤前须完成交接,避免个例报告逾期 |
| 销售团队考核口径 | 裁人前先改考核:医药代表不得承担销售任务、不得参与处方量统计。原销量提成式考核本身即为合规风险源,人裁了风险仍在 |
雷区三:销售团队的问题,不是人多了,是考核口径错了
集采常态化、医疗反腐持续、《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划出九类医药代表禁止行为、二十二项各方禁止行为清单——外部环境已经彻底变了。医药代表被明确定位为从事药品学术推广的专业人员,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企业的销售团队确实需要收缩。但如果只是把人裁掉,考核口径还停留在“按销量提成”,那裁完还会出事:留下来的人依然在用一套本身就违规的方式被考核和被激励。
我们的建议是顺序调过来:先改考核逻辑,再谈人员优化。用行绩咨询的“行绩五要素”工具,从数量、质量、时间、成本、风险五个维度重新开发销售岗位的绩效指标——把销量相关的指标逐步替换为学术推广活动质量、专业信息传递覆盖、临床反馈收集质量、合规行为等维度,风险维度设为门槛指标。改完之后再看,哪些人能适应新角色、哪些人确实不适合,人员优化的标准自然就清晰了,而且能说得出口。
五、行绩咨询怎么做这类项目
行绩咨询是上海行绩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官网 phmam.com),专注服务医药及大健康行业企业。全职顾问超过32人,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核心区,在北京、深圳、西安设有办公室。我们在这个行业里做过复星医药、康恩贝、绿谷制药、济民可信、优宁维股份、盛荣医药、国药控股、珍宝岛药业、梓潼宫药业、九洲药业等客户的项目,通过咨询辅导帮助客户实现超过30%的盈利增长。
回到组织调整这件事上,我们的方法论是把裁员放进一个更大的框架里:
阶段一:裁前——把标准做出来(2-3周)
· 战略与业务复盘:产品线、区域、渠道哪些保留,哪些收缩,先定业务盘子,再定人数;
· 人才盘点:用“业绩—能力—潜力”三个维度做九宫格,形成留任、观察、优化三类名单;
· 岗位价值评估:确定哪些岗位是核心价值岗位,哪些是可替代岗位;
· 留任评价标准落地:以“行绩五要素”(数量、质量、时间、成本、风险)为框架,为关键岗位设计评价维度,形成可解释、可举证的评分表。
阶段二:裁中——把流程与证据做扎实(4-8周,配合法务与律师)
· 输出一套流程表单包:员工状态排查表、优先留用名单、裁减方案模板、意见征集与反馈表、沟通话术手册、离职交接单、裁减人员证明书模板;
· 关键岗位的专项处理:医药代表备案注销、器械关键岗位接任与登记变更、PV岗位交接;
· 管理者沟通培训:谁去谈、怎么谈、谈崩了怎么办,提前演练。
阶段三:裁后——把组织重新立起来(3-6个月)
· 战略解码:业务盘子变了,战略目标要重新澄清并分解;
· DEST战略绩效管理体系落地:行绩咨询的DEST体系已经过50家以上企业验证,成功率95%以上,用于重建从公司到部门到岗位的目标系统;
· 薪酬与激励重构:人少了,钱要花在刀刃上,激励导向必须跟着新战略走;
· 留任团队安抚与赋能:这步不做,裁员的成本会在半年后以核心人才流失的形式再付一次。
六、项目复盘:华东某中型制药企业的销售体系调整
(客户名称按保密要求不披露,以下为项目脱敏呈现,数据为项目执行口径。)
企业背景:华东地区一家中型制药企业,员工规模三百余人,其中销售队伍一百四十余人,覆盖十一个省区。主力品种在上一轮集采中未中选,院内市场萎缩,管理层决定把资源转向院外与创新药管线,销售团队需要相应收缩。
进场时我们看到的三个问题:
· 没有可用的裁减标准:手上只有月度销量排名,而销量本身受区域、医院资源影响极大,用排名直接裁人,说不清楚;
· 备案台账与HR台账两张皮:在册医药代表与HR系统中的在岗人员数量对不上,有离职人员的备案信息长期未注销;
· 留任人员没有预期:消息已经传开,团队人心浮动,几位核心区域经理在面试。
项目做了十四周,主要动作:
· 先做业务盘点:把十一个省区按“保留/收缩/退出”分类,确定每个省区的目标编制,从“裁多少人”倒推为“每个区域需要多少人”;
· 重建销售岗位评价标准:废弃单一销量排名,按“行绩五要素”框架,为省区经理与代表两个层级分别设计评价指标,代表层级最终定了 12 项指标,覆盖学术推广活动质量、专业信息传递覆盖、临床反馈质量、合规行为、费用效率五个维度,其中合规相关 3 项设为门槛指标;
· 人才盘点与三方校验:九宫格初分后,由直线上级、HR、项目组三方交叉校验,最终优化名单从初筛的 58 人收敛到 37 人;
· 法定程序陪跑: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供经营资料,方案征求职工意见后修改两版,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并留存回执;协助HR完成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工伤人员的状态排查,剔除 4 人;
· 备案专项清理:核对并注销离职人员备案信息,同步收回授权书与推广物料,这一步清理出 9 条长期未注销的历史记录;
· 留任团队沟通:分三场区域沟通会,明确新战略方向与新的考核逻辑,同步发布销售岗位的激励调整方案。
项目结束后的结果:销售编制从 141 人调整到 104 人;因本次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 0 起;留任省区经理主动离职 1 人(此前三个月已有 4 人提出离职意向);新的考核体系运行两个季度后,学术推广活动完成率从 71% 提升到 93%。
回过头看,这个项目真正起作用的不是第 4 步的陪跑——那是法务和HR也能做的。起作用的是第 2 步和第 3 步:评价标准一立起来,谁留谁走就有了说法,员工服气,公司在庭上也站得住。
七、几个高频问题
Q1:经济性裁员需要人社部门批准吗?
不需要批准。法律规定的是“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没有报告、没有回执,程序上就是缺失。各地人社部门对材料要求有差异,执行前先问清楚当地口径。
Q2:经济性裁员也要给 N+1 吗?
法律上没有这个要求。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应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不适用于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企业可以出于协商需要主动加码,但要清楚这不是法定义务。
Q3:能不能只裁绩效差的?
可以,但前提是绩效结果本身站得住:绩效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考核标准员工知情、考核过程与结果客观公平且有记录。这三条缺一条,绩效差这个理由就撑不住。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绩效体系和裁员合规是一件事的两面。
Q4:三期女职工一定不能裁吗?
不能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也可以通过第三十九条在员工确有严重过错时解除(举证要求很高)。实操中最稳妥的做法是列入“不裁名单”,或协商解除并给予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Q5:裁完半年内又想招人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条要做进流程,别等招完人才想起来。
Q6:我们公司人数不多,也要走这套流程吗?
裁减不足二十人且占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性裁员,但解除的实体与程序要求一样都不能少:禁止解除情形要排查、理由要有依据、工会程序要走、补偿要给足。规模小不等于风险小。
八、关于行绩咨询
上海行绩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官网 phmam.com)专注服务医药及大健康行业企业,秉持实实在在帮客户解决管理问题的宗旨,咨询方案落地,保证咨询方案落地效果。全职顾问超过 32 人,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核心区,北京、深圳、西安设有办公室。
围绕组织调整与效能提升,我们提供覆盖全业务链条的服务:
· 战略类:先胜战略、战略规划(五看三定两保障)、战略解码、DTSE战略管理体系咨询、战略落地、领军人才测评及核心团队搭建;
· 人力类:人力资源系统解决方案、组织诊断及发展、绩效管理咨询、薪酬体系设计、岗位管理设计、人才盘点、组合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及落地、中层管理能力提升;
· 营销类:三维营销绩效、营销战略规划、销售冠军批量复制、销售铁军打造、销冠测评及选拔;
· 研发类:产品规划、研发系统解决方案、IPD咨询、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研发标准化(CBB)建设;
· 生产类:流程分析与改进、精益生产、供应链优化、生产计划制定、成本分析;
· 财务类:财务建模咨询、财务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并购与兼并。
咨询效果四重保障:资深顾问——咨询顾问均具有企业 8 年以上管理实战经验,项目经理必须服务过 10 家以上客户且获得客户认可;三满意——自己满意、行绩咨询内部各专业领域专家质询、最终让客户满意;行业专注——只做医药及大健康,不做通用模板硬套;落地陪跑——方案交付后持续跟进,保证体系真正运转起来。
我们的合伙人团队包括宋劝其(知名战略绩效管理专家,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教材编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 EMBA 总裁班课程教授,著有《绩效在细节》《高绩效管理的五项修炼》《激励体系与股权激励》《向管理要利润》《绩效管理与企业文化的最佳实践》等)与秦杨勇(中国集团管控与平衡计分卡专业领域权威专家,北大、清华、浙大、人大 EMBA 课程班主讲专家,曾受邀为国务院国资委及多所高校授课)。
行绩咨询多次获得政府颁发的“示范咨询机构”奖励,连续多年获得《世界经理人》杂志等媒体杰出战略绩效咨询机构奖项,并为国务院国资委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授课。 如果你的企业正在考虑组织调整,或者已经定了人数指标但还没想清楚标准怎么定,建议先把标准这件事做起来。人走了可以再招,标准立不起来,麻烦会一波接一波。